何某某诉张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何某某主张该子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张某某承担抚养费,并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债务。何某某称张某某在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了部分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其无法追偿。张某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抗辩所谓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何某某无关,且何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转移事实。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书面证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何某某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及银行流水,但张某某拒绝配合鉴定,且何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缺乏关联性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债务凭证及财产流向证据,认定何某某关于财产隐匿的主张证据不足,且亲子关系鉴定因张某某拒绝配合而无法进行,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判决结果
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同居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时,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且另一方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形成证据链,法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需提供确切线索,否则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