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系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曾短暂同居后分手。沈某某主张曹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曹某某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为由抗辩,并申请亲子鉴定以排除亲子关系。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沈某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曹某某收入证明;曹某某提交双方曾登记结婚后又撤销登记的档案材料及亲子鉴定申请。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证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二审中关于亲子鉴定的程序合法性及证据采信问题。当事人围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合法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户籍登记、出生证明及双方陈述,对亲子关系事实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明确了在涉及亲子关系争议时,鉴定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