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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谭某某主张于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某某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谭某某提交一段于某某在社交场合承认孩子为其亲生并共同生活的录音及视频资料。于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剪辑伪造,但未申请鉴定。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及抚养费承担,虽双方无婚姻关系,但子女权益保护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谭某某再次提交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于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于某某虽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规则,对证据效力进行了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标准。在被告否认亲子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