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蒋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系合法夫妻,蒋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双方性格不合,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蒋某以军人身份为由,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判决离婚,且主张其服役期间虽无法陪伴,但经济条件优越,有利于子女成长。麻某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明蒋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且存在冷暴力行为,由其抚养更符合子女利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及书面陈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麻某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部分云端存储的沟通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以进一步佐证其主张。蒋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保护的适用边界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麻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纠纷中,即便涉及特殊保护条款,当事人仍享有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在二审阶段申请撤诉获准,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警示涉军婚姻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妥善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