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于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并争议子女抚养权。审理中查明,被告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且被告存在酗酒及不良生活习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抚养条件,请求判令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辩称其经济收入较高,具备抚养能力,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改正不良行为或消除暴力风险。法院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违背家庭美德,直接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被告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结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受损情况;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主张抚养优势。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确认家暴事实成立,认定被告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彭某直接抚养,被告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于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是判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负面因素。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施暴方的暴力行为与其抚养资格直接挂钩,警示父母不得将子女作为博弈筹码,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