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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子女实际由麻某独自抚养。现麻某以子女生活、教育成本显著增加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高某增加抚养费。麻某主张高某收入大幅提高,应承担更多抚养义务。高某辩称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且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暂无能力增加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单独提起抚养费增加之诉,以及子女实际抚养状况与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学费单据及日常开销记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子女支出激增及被告收入情况。被告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费用合理性提出质证意见。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抚养费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未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但若双方未分居或虽分居但抚养关系未发生实质变更,且无证据证明对方恶意逃避义务,法院对单独提起的抚养费调整之诉持审慎态度,强调抚养费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权益与父母负担能力相平衡为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