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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为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韩某主张焦某长期服役无法陪伴子女,应由其抚养;焦某则强调军人身份稳定性及对孩子成长的重视。诉讼期间,韩某提交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及焦某服役证明作为物证。审理中,考虑到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韩某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围绕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孩子生活影像资料、家庭支出凭证及被告服役证明等物证。被告焦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居住及收入证明。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保护条款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最终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