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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徐小某。双方分手后,徐小某随原告生活。后因被告徐某某主张对该非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及共同抚养权,双方产生激烈争议。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性格暴躁,不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请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原告,并限制被告探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物证,以证明其长期实际抚养事实及被告未尽义务的情况。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亦未出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物证真实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结合原审卷宗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徐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应予配合,但鉴于被告过往行为可能对子女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探望过程需在原告或第三方监护人在场下进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及探望权裁判中的核心地位。同时,通过限制探望条件,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