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麻某独自抚养孩子,陆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麻某起诉要求陆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审理中查明,陆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假交易将名下房产转移至亲属,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参照非婚生子女抚养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陆某辩称债务系麻某个人挥霍所致,且拒绝承认亲子关系,申请亲子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孩子出生证明。被告陆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但对其财产转移行为解释不清。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确认陆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针对财产隐匿情节,法院调取了陆某名下房产过户记录,认定其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麻某垫付的过往抚养费人民币两万元;三、对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被告陆某恶意转移的房产价值部分,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原告麻某有权就相应价值获得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未结婚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裁判对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及维护司法诚信的导向,为处理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