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冯某某独自抚养孩子,吴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冯某某起诉要求吴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审理中查明,吴某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名下房产及存款,涉嫌隐匿财产。冯某某申请对吴某某转移资产行为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意见证实吴某某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向。法院认定双方虽无婚姻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且吴某某隐匿财产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严重影响债务公平分担及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程序中,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吴某某隐匿财产及债务真实存在。吴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挥霍,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资金流向证据进行质证,审查吴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抚养义务及共同债务的行为,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吴某某按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确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鉴于吴某某隐匿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标准,特别强调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通过引入鉴定意见查明资金流向,强化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实现,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法定抚养义务及债务责任,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