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邓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邓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财产分割。原告主张被告无固定收入且性格暴躁,不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判令子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其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尚在哺乳期,应随母生活。双方对财产清单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诉前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物证以证明财产状况,并提交了被告过往冲突记录。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审查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优先原则。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原告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空间,也提示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