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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起,江某多次对朱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朱某身心受损。朱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病历。朱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婚生子江小某的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朱某主张由自己抚养,江某则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此外,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方案亦未达成一致,朱某要求多分财产以弥补精神损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敏感问题,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本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原告朱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现场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江某虽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朱某主张的家暴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婚生子江小某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原告朱某向被告江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江某向原告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关键证据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