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虽未在中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陈某某主张其长期照顾孩子,具备更稳定的抚养条件,要求获得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王某某则辩称孩子随其生活更利于成长,且陈某某收入不稳定。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如何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抚养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记录及收入证明,并当庭播放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其抚养优势。被告王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证明力,提交了自身工作稳定证明。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获得非婚生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二、被告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应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裁判抚养权归属。同时,规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抚养事实中的证据效力认定,对同类家事案件具有参考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