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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因被告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料子女,且被告父母年事已高,无力协助抚养。原告周某某具备稳定收入及良好居住环境,一直积极争取抚养权。现原告以被告长期缺席子女日常生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诉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虽同意变更,但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行使方式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工资流水、住房证明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物证,证明其抚养能力;被告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父母健康状况说明,佐证其客观抚养困难。双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对实际抚养行为的影响及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及抚养权变更中,应综合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导致的实际抚养缺位,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被告同意变更,法院仍需对抚养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