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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曾某某抚养。后博某某发现曾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曾某某因暴力倾向导致孩子身心受损,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博某某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曾某某的暴力行为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曾某某辩称其已改正,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曾某某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现有抚养环境是否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旨在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被告曾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链条,确认其证明力,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且该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之子由曾某某抚养变更为由博某某抚养;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孩子交予原告博某某;三、被告曾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暴力事实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存在家暴行为的直接抚养人,即使其未出庭,法院亦可依据充分证据支持变更抚养权,为受家暴影响的家庭提供司法救济。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