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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朱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江某某发现朱某某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股权收益等方式隐匿财产,导致其实际收入大幅降低,进而以低收入为由申请减少抚养费。江某某认为朱某某恶意避债、逃避抚养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恢复原定抚养费标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朱某某是否存在故意降低收入以规避抚养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抚养费计算基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江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股权变更协议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朱某某隐匿财产及收入虚降的事实。朱某某辩称收入减少系市场波动所致,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朱某某实际可支配收入的认定,结合其隐匿财产的特殊情节,对双方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执行裁定中关于减少抚养费的部分;二、朱某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原定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补足此前因恶意减少支付而欠付的金额;三、驳回朱某某关于调整抚养费基数的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中,若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手段降低收入以逃避抚养义务,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穿透表面收入数据,认定其真实负担能力,从而支持恢复原定抚养费标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