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彭某诉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近期,彭某发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忽视子女身心健康,导致孩子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彭某认为被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子女心理评估报告等视听资料与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暴力行为及子女身心受损情况。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在诉前阶段曾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并确认被告具备一定监护能力,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但在原告自愿撤诉且未损害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也警示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