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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曾某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曾某某抚养,吴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吴某某拒绝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且双方就探视权及抚养费标准产生严重分歧,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责任的合理分担,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抚养费金额提出抗辩,未提交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吴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规范探视权行使方式,平衡了子女权益与父母权利,为处理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