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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女方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杨某某诉请确认亲子关系、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并要求赵某某支付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隐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原告提交亲子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双方血缘关系及被告过错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及过错责任分担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女由杨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2. 赵某某一次性支付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父母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