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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周某直接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周某以麻某曾实施家庭暴力、性格暴躁为由,多次阻挠麻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行踪。麻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诉讼期间,麻某提交了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周某恶意阻碍。周某辩称麻某存在家暴前科,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并提及双方离婚时涉及的债务承担争议,认为麻某未履行债务义务,无权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视听资料,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证明周某阻挠探望的录音、视频及聊天记录;周某提交了证明麻某家暴的报警记录及债务纠纷的相关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与探望权行使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债务履行情况是否影响法定探望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纠纷中,当事人常将其他民事争议(如债务、家暴)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在审理中需严格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明确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同时,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