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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因赵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赵某向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某主张赵某隐匿财产,要求追加执行措施;赵某则抗辩称双方曾口头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存在过错,不应全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执行效力及赵某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过错认定与执行异议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孙某提交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赵某银行流水异常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赵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赵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书证)及证人证言,主张存在延期协议及孙某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对赵某提出的实体抗辩进行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关于追加赵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及罚款的申请,维持原执行标的额,责令赵某限期履行原判决确定的五万元赔偿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边界,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严格区分执行异议与实体争议,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执行程序,体现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隐私权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