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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产生争议。陆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刘某分担部分债务;刘某则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否认部分债务的真实性。鉴于涉外因素及债务性质复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旨在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刘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围绕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及涉外婚姻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明确了涉外家事案件中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了争议,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