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博某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并隐匿孩子行踪。冯某某曾报警称博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证据不足。现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此前确定的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要求博某某配合交付子女并保障探望权。博某某辩称冯某某有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拒绝配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冯某某提交了双方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博某某阻挠探望及存在冲突行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暴力风险因素。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博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子女交付冯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博某某应予配合;双方确认此前关于子女抚养的判决内容继续有效,博某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执行阶段需特别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通过不公开调解方式,平衡了抚养权落实与家庭暴力风险评估,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