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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系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原告蒋某主张其具备稳定收入及适宜成长环境,请求判令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吴某辩称其亦具备抚养条件,且原告存在过错,拒绝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特殊考量,需平衡双方利益以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原告蒋某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居住情况证明等书证,以证实抚养能力;被告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作证明等书证,主张其抚养条件。双方围绕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对证据予以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吴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吴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的裁判原则。在涉特殊身份背景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厘清抚养权归属,强调了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