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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林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孙某生活。原约定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林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主张无力继续支付,要求减免。孙某认为林某有隐匿收入嫌疑,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诉请恢复原标准并补发欠款。林某辩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故其个人财产已不足以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调整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林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实际收入状况及债务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林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目前无固定工作且负债累累;孙某则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依据及债务承担划分展开辩论,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林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2. 林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3. 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互不追偿;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父母抚养义务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关系。在债务人主张减免抚养费时,法院并未简单支持,而是通过调解方式,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了支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实质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