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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长期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某在遭受暴力后,通过手机秘密录制了赵某施暴的视听资料,并报警留存记录。因赵某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孙某起诉离婚,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赵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赵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孙某取证手段违法,拒绝变更抚养权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某提交了手机录制的施暴视频及报警回执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赵某存在法定过错且不利于子女成长。赵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取证合法性。法院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孙某与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孙某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赵某向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驳回赵某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通过隐蔽录音录像获取的证据,只要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作为认定过错的有效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及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