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胡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执行阶段,曹某某申请增加抚养费,主张胡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实际收入远超申报水平。胡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拒绝增加。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胡某某通过关联账户转移大额资金用于高消费;胡某某则提供工资单反驳。双方对抚养费计算基数及是否存在恶意避债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生活成本增加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就抚养费调整进行听证。曹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证据,试图证明胡某某隐匿财产;胡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并依职权调取了胡某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明细,以查明其真实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胡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曹某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胡某某确认此前无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但同意配合法院后续执行监督;三、双方就本案抚养费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执行中“查人找物”与“实质化解纠纷”的结合。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形式上的收入证明,更通过审查资金流向识别隐匿财产行为,同时通过调解平衡子女权益保障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