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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高某某独自抚养孩子,蒋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高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审理中查明,蒋某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大额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高某某及子女合法权益。高某某申请对蒋某某银行流水进行审计,并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证明亲子关系及财产异常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后,高某某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高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明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被隐匿财产的分割比例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财产转移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非婚生子由高某某直接抚养,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确认蒋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为双方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归高某某所有,10万元归蒋某某所有;3. 蒋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强化了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保护了弱势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