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孙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以自身收入显著增加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上涨为由,诉请法院将原定每月抚养费从2000元调整至5000元。孙某某辩称其近期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恶化。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需求与支付方负担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工资流水证明收入增长,被告提交失业证明及证人证言佐证债务负担。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其债务与抚养能力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费调整需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在支付方遭遇重大经济困难时,法院应审慎调整抚养费,避免过度加重其负担,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