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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王某某主张探望权,但徐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执行阶段,王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徐某某将孩子藏匿至异地,并涉嫌通过虚构债务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对抗执行。徐某某辩称王某某无稳定收入,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探望时间及方式争议极大,且涉及财产隐匿情节,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现场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王某某提交了多段录音及视频,显示徐某某故意切断亲子联系及转移资产线索;徐某某提交了孩子病历及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财产隐匿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徐某某行为构成恶意阻挠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财产隐匿等复杂情节下,若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妨碍执行行为,或探望安排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可驳回执行申请。提示当事人应通过诉讼明确探望权具体方案,而非仅依赖执行阶段解决争议,同时警示恶意隐匿财产及阻挠探望的法律后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