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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离婚后,约定曾某享有探望权。执行阶段,曾某申请强制执行。麻某以曾某有不良嗜好为由拒绝配合,并主张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执行探望权前先行分割剩余财产。曾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隐匿证据。双方矛盾激化,麻某实际控制子女,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隐匿财产及不适合探望的情形;曾某提交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确认书。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麻某关于在探望权执行前对曾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责令曾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分割手续;二、在财产分割争议解决前,暂缓执行原探望权判决中关于直接探视子女的内容,改为视频探望;三、驳回麻某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若存在关联的财产争议,法院可酌情中止直接探视,先行解决财产纠纷,以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保障探望权实质实现,体现家事审判中“法理情”融合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