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黄某抚养,李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黄某以李某军务繁忙、探望可能影响孩子学业为由,长期阻挠李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逃避探望。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且涉及非直接抚养方(第三人角色视角下的执行障碍)与直接抚养方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阻碍探望的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探望记录截图及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等书证,证明其曾积极行使权利但遭阻挠;被告黄某提交了孩子学校出具的作息时间表及医疗记录,主张频繁探望干扰孩子正常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鉴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黄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主动联系原告李某达成和解,承诺不再阻挠探望并配合制定具体探望计划。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困境。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平衡军人职责与亲子权利尤为关键。法院通过调解与撤诉机制,促使当事人回归协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修复关系”的理念,为类似探望权纠纷提供了柔性解决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