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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于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朱某未承担任何抚养义务。于某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因自身处于哺乳期且工作不稳定,经济压力巨大,遂多次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遭拒。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数额认定及支付方式的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于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的身份关系、拒付事实及自身经济状况。朱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通过审查电子证据链,确认了亲子关系及朱某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并对抚养费标准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垫付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朱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情境下,法院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合理划分债务承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