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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焦小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多次在酒后对孩子实施体罚,导致孩子身心受创,出现严重焦虑症状。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孩子生活稳定,原告所述暴力情节不实,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特殊情节,以及抚养权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被告则提交孩子日常照片及学校表现证明,主张抚养环境稳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对孩子身心影响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焦小某由原告谭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往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不利情形。法院在审理涉家暴家事案件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促成调解,既保障了孩子免受暴力侵害,又兼顾了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结,体现了司法温情与刚性并重的裁判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