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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张某某发现王某某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及酗酒恶习,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某遂以王某某不适合继续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因王某某过错导致其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王某某辩称其已改正且具备抚养能力,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张某某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王某某仅提交收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小王由张某某直接抚养;二、驳回张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变更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严格区分抚养权变更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防止权利滥用,为涉家暴家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