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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冯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孙某独自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冯某仅偶尔探望。现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冯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孙某主张由母亲直接抚养更符合子女利益。冯某辩称其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条件,且孙某存在过错,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判定及抚养费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孙某提交了医院出生证明、日常照料记录及视听资料(包含冯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的视频),以证明其更适合抚养孩子。冯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抚养现状及哺乳期特殊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非婚生女由孙某直接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尤其在哺乳期阶段,法院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母亲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同时,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抚养事实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