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张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郭某抚养,张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郭某以张某工作繁忙、探望可能影响孩子学业为由,长期阻挠张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住址隐匿行踪。张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郭某提出张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虽无实锤但构成争议点),并主张原财产分割方案中未充分考虑其抚养成本,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作为探望的前提条件。本案核心在于军人婚姻特殊性背景下的探望权执行障碍及以财产争议对抗身份权执行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探望权执行涉及人身关系且敏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判决生效证明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曾有过激言行,并提交了新的财产状况证明,主张原分割不公。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探望权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及郭某阻挠执行的具体行为,对郭某提出的财产重新分割主张,告知其应另案起诉,不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执行中“以执代审”的界限。法院明确财产争议需另案解决,不得阻碍身份权执行。同时,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司法调解或现实考量下,选择通过非强制手段解决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