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张某实际抚养。于某主张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张某少分共同财产。张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坚持抚养权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法定不利抚养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孩子身上存在陈旧性伤痕,佐证其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被告张某提交日常照料记录及邻居证言,否认暴力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撤诉权,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提示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案件中,调解与和解往往比判决更能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