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主张探望权,但谭某某以孩子患有心理障碍、探望可能加重病情为由,长期阻挠周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安排。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就探望方式及频率产生激烈争议,周某某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医疗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过往履行抚养义务情况及谭某某无故阻挠的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证人证言及沟通记录,证明其探望意愿及被告阻挠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护理记录,主张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是否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唯一标准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当直接抚养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探望可能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法院可依法限制或中止探望。裁判启示在于平衡父母权利与儿童权益,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建立在科学评估与协商基础上,而非单纯满足父母情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