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谢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谢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曾同居并育有一女沈小某。双方分手后,谢某独自抚养孩子。后因沈某主张探视权并试图争夺抚养权,双方矛盾激化。谢某指控沈某在探视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孩子身心受损,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禁止沈某探视。沈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认为谢某存在阻挠探视的恶意,坚持要求共同抚养及定期探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探视权的行使边界,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子女最佳利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包括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孩子就医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旨在证明沈某存在暴力倾向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沈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关于抚养权及探视权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书面评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需严格审查家庭暴力证据。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时,其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至关重要。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情形时,不轻易变更抚养关系,以维护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