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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后因谭某某再婚,其新配偶对继女态度冷漠,且谭某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出差,导致女儿生活照料缺失,心理状况出现明显焦虑。赵某某认为谭某某已不具备适宜抚养条件,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自己。本案特殊在于女儿尚处哺乳期边缘,且涉及家庭内部隐私矛盾。赵某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谭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仅暂由亲属协助照料,反对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方照料缺失及孩子情绪异常;被告谭某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亲属协助照料的书面说明。双方围绕“谁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实际抚养状况对孩子身心发展的影响。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谭某某达成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即便存在抚养权争议,若当事人能自行达成和解,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