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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高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于某抚养,父亲高某享有探望权。后高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于某以高某长期缺席孩子成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归高某。高某辩称其虽在边疆,但经济条件优越且已安排亲属协助照料,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父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变化及子女最佳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高某长期未探望孩子的通讯记录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主张高某未尽抚养义务。被告高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收入证明及拟委托亲属照料的书面承诺,并申请对子女意愿进行单独询问。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实际抚养能力的可行性及变更抚养关系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归被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高某应于每月特定时间通过视频方式行使探望权,并每年休假期间实地探望子女一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的裁判尺度,强调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未因父亲长期异地服役而轻易变更抚养权,而是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平衡双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家庭稳定的特殊保护及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审慎考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