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主张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谭某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作为沈某某实施暴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虽存在轻微肢体冲突,但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法定“家庭暴力”严重程度,且谭某某未能证明该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沈某某长期冷暴力及偶尔推搡构成家暴,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谭某某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试图佐证沈某某的过错行为,但沈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谭某某亲属,缺乏中立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认定的证据标准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强调需达到“严重”程度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于轻微冲突或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严格把握举证责任,防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