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高某某认为原定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马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增加,且高某某存在隐瞒额外收入情形,拒绝增加费用。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计算依据产生争议,高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单据及私立学校缴费凭证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介入调解。鉴于原判决已生效,本案实质为抚养费纠纷的后续执行与调整程序。法院组织双方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医疗记录、学校缴费通知及银行流水,证明子女实际支出大幅上升。马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必要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双方当前的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调整为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前汇入高某某指定银行账户;若遇子女重大医疗或教育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分担。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固定收入比例,更重视子女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需求的动态变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执行阶段的抚养费调整争议,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降低了诉讼成本,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