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涉军人婚姻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合法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发现张某某与案外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女。何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张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但承认非婚生女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如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是否仍适用“军人同意”方可离婚的限制,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与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非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张某某虽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重点核实了过错证据的真实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非婚生女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法院支持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重大过错情形下“军人同意”条款的例外适用,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无过错方权益。同时,确立了非婚生子女在涉军离婚案件中的抚养及赔偿规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