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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曾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婚生子女。曾某某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于某某承担抚养费及分担孕期、哺乳期产生的必要医疗与生活支出。于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辩称曾某某提交的孕期消费记录中存在非医疗性质的奢侈消费,拒绝承担部分费用,并质疑抚养权归属的合理性。双方因抚养费金额及债务分担问题协商未果,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相关费用并确定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孕期费用认定,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医院病历、费用发票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孕期及哺乳期的实际支出。被告于某某对部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事实基本清楚,遂进行书面审理。在调解阶段,双方就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但就具体费用分担仍存分歧。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调解压力下,原告曾某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原告撤诉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灵活性。即便最终未获判决支持,诉讼过程本身对厘清债务性质、促进当事人理性协商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降低司法资源消耗并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