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曾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曾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曾某及其父母主要照料,于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现孩子已满三岁,于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曾某配合亲子鉴定以确认血缘关系,同时要求曾某支付过往抚养费。曾某辩称孩子与其感情深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且拒绝配合鉴定,认为于某未尽父亲职责。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特殊情感考量,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亲子关系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及曾某存在过错。被告曾某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照片、学校老师证言及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曾某单方委托,于某不予认可),证明孩子与其共同生活稳定。双方围绕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权变更进行激烈辩论,法院责令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于某要求变更非婚生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于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拒绝配合鉴定且原告证据不足);三、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自孩子出生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亲子关系存疑且一方拒绝鉴定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综合认定。同时,即便未确立抚养权,不直接抚养方仍应承担抚养费义务,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