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赵某某主张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孙某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因其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损害赔偿。孙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并同意承担合理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同居期间财产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或共有)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孙某某在分居前大额转账至第三方账户,主张其隐匿转移财产。被上诉人孙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及正常生活支出,并非恶意转移。双方围绕财产流向及主观恶意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界限。对于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强调仅凭资金流向不足以认定恶意转移,需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判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