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董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蒋某曾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病历。董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事实,并主张其经济收入较高,应由其直接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蒋某认为董某存在家暴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请求判决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蒋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被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原告补充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被告仅提交收入证明,未能有效反驳暴力指控。合议庭围绕家暴认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财产分割合理性进行重点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三、婚生子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影响。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施暴方剥夺直接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