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邓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审理中,董某主张邓某隐匿转移了部分共同存款,并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显示邓某曾承认将款项转入亲属账户。邓某辩称该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内容断章取义,不予认可。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重点审查了董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邓某关于财产转移的抗辩理由。双方未申请开庭质证,法院依据现有书面材料及一审卷宗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财产分割中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标准。